| 范建伟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1:19:27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义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建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4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7月23号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7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范建伟无照酒后驾驶豫M35317号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安大药房路口附近时,与郭桂荣驾驶的豫MG7767号北斗星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范建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建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桂荣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草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范建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范建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建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