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08:59:55 |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台民初字第663号 |
原告:刘某,男,…… 被告:杨某,男,……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杨某分别于2012年7月6日、7月18日在原告刘某经营的正新轮胎店赊销轮胎,共计欠款16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杨某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偿还。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依法偿还欠款1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分别于2012年7月6日、7月18日在原告刘某经营的正新轮胎店赊销轮胎,共计欠款16500元,后偿还4000元,剩余12500元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刘某轮胎款1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杨某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刘某货款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加国 审判员 曹修伟 陪审员 仝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