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聂士勇诉被告吴庆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08:51:37 |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台民初字第00898号 |
原告聂士勇,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吴庆灿,男,成年。 原告聂士勇诉被告吴庆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庆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士勇诉称,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吴庆灿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说几天就还。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 被告吴庆灿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吴庆灿向原告聂士勇借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该欠据载明“借据 今借到士勇现金贰万元 20000元 2012年12月22日 吴庆灿”。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吴庆灿欠原告聂士勇现金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聂士勇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庆灿偿还原告聂士勇欠款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聂士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庆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纪录 审判员 杨 军 陪审员 马 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