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51:26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127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3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磊在尉氏县门楼任乡郑家村东地,利用剪树枝的剪刀盗割通信电缆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00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磊在家中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X的证言。现场照片,物证-长木杆型铰剪,尉价鉴(2013)009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0)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及被告人王磊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长木杆型铰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孙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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