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52:31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195号 |
被告人王世伟,男,32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在尉氏县永兴镇老十字街处,被告人王世伟因过路问题与被害人陈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造成陈X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X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5月5日,被告人王世伟与被害人陈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陈X各项费用23000元,取得陈X的谅解,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王世伟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人张XX、于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王世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世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鑫
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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