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二伟 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29:17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192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二伟,男,3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二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17时许,在尉氏县张市镇小寨村田地里,被告人段二伟与张一X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二伟致张一X胸部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一X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1月19日段二伟与张一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张一X各项损失38000元,取得张一X的谅解。 被告人段二伟于2012年11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二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人张二X货证言,法医鉴定结论,(1990)汴法刑二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监狱刑罚执行科的证明,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段二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二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段二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二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鑫
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