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传中与杨德昆、孙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16:0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56号 |
原告陈传中,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杨德昆,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孙玉芝,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陈传中诉被告杨德昆、孙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中及被告孙玉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德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传中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给孩子诊疗伤病需要,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2012年3月24日共借原告现金35万元,约定月息3%,并给原告出具了面的借据两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先后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久拖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5万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2011年7月21日、2012年3月24日杨德昆出具给原告陈传中的欠据一份和借据一份。 被告杨德昆未作答辩。 被告孙玉芝辨称:被告杨德昆借原告钱我不知道;他借的钱没有用在孩子治病上;我已与杨德昆离婚,原告不应该起诉我;案外人赔偿小孩的治病钱,不应用来还他爹的赌博帐。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德昆与原告陈传中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21日,杨德昆借陈传中现金150000元,并出具欠条:“欠 今欠到陈传中现金壹拾伍万元整 (¥150000.00元) 杨德昆 2011年7月21号”。2012年3月24日,杨德昆借陈传中现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陈传中现金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月利3% 杨德昆 2012年3月24号”。 以上事实,原告陈传中出具一份欠条和一份借条证实,陈传中称杨德昆借钱用于小孩治病。被告杨德昆未出庭质证。被告孙玉芝称杨德昆借钱孙玉芝不知道,条据上名字是杨德昆写的,借钱没用于小孩治病。 被告杨德昆与被告孙玉芝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5月,二被告小孩因意外受到伤害,小孩在持续治疗过程中。2012年11月15日,杨德昆与孙玉芝协议离婚,小孩由孙玉芝抚养。孙玉芝称杨德昆因赌博外欠帐太多而外出不知音信。以上孙玉芝提供离婚证证实。陈传中称杨德昆借钱用于小孩治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传中称杨德昆借钱用于小孩治疗伤病,申请对案外人赔偿给二被告小孩治疗的赔偿款十九万余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孙玉芝提出异议。后原、被告各方协商,由被告杨德昆通过案外人偿还原告陈传中现金100000.00元。本院解除了对案外人赔偿给二被告小孩治疗的赔偿款的财产保全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德昆欠原告陈传中现金150000.00元,借原告陈传中现金200000.00元,有杨德昆出具的欠条和借条证实,孙玉芝也认为条据上名字是杨德昆所写。虽然杨德昆没有质证,但是对于两份条据的真实性,本院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传中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被告杨德昆应当偿还欠条和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杨德昆2012年3月24日出具的借款200000.00元的借条,约定有月利3%利率,本院确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杨德昆2011年7月21日出具欠款150000.00元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德昆在为原告陈传中2011年7月21日出具欠款150000.00元和2012年3月24日出具借款200000.00元两份条据时,是与被告孙玉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孩治疗伤病需要大笔资金,孙玉芝应当知道杨德昆借钱;孙玉芝称其不知道,并称借款用于赌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采信。孙玉芝应当与杨德昆承担清偿债务连带责任。本案在诉讼中,杨德昆通过案外人偿还借款100000.00元,应当其借款本金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德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借原告陈传中款本金200000.00元,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3月24日起按3%月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杨德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欠原告陈传中款50000.00元(已扣除审理中偿付100000.00元)。 三、被告孙玉芝与被告杨德昆负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杨德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涂振林 审判员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