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坡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5:52:58 |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唐刑初字第375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坡,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5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坡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坡在自家房后因为其伯父杨二×的养老和财产问题和堂弟杨留松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杨坡用拳头击打杨留松头面部,致使杨留松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6月2日,被告人杨坡的近亲属与杨留松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杨留松经济损失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坡在自家房后遇见其堂弟杨留松,两人因为其独身伯父杨二×的养老和财产的事情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杨坡用拳头击打杨留松头面部,致使杨留松面部受伤。后被在场的杨坡之姐杨娜新等人拉开,杨留松于当日到唐河县中医院诊治。经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杨留松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杨留松于2013年5月27日报警。 2013年5月31日杨坡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 2013年6月2日,被告人杨坡之妻常敬会与杨留松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坡赔偿杨留松医疗费等一切费用10000元。杨留松不再追究杨坡法律责任和其它责任。此10000元已于2013年6月3日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坡供述、被害人杨留松的陈述、证人杨一×、杨二×、杨三×、张×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坡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杨坡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杨坡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惠钦贤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