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慎花诉赵二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6:05:3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民初字第00441号 |
原告杨慎花,女,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赵二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慎花诉被告赵二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慎花,被告赵二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认识后双方很少沟通,双方于2006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6年12月13日办理登记手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赵恩慧,现年5岁,次女赵梓茹现年2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沟通,婚后经常吵架,由其原告生育小女儿后,被告经常无缘无故辱骂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份与被告分居后,被告经常恐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向被告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恩慧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赵梓茹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二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被告赵二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赵二磊的病历一份及两个女儿的出生证明,证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被告有病,并且被告看病借了不少债务,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再列举该债务。 庭审中,被告赵二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没有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因为被告有病才嫌弃被告而要求离婚的。对两个女儿的出生证明没有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5月,原告杨慎花和被告赵二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06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6年12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长女赵恩慧,2008年2月15日出生,次女赵梓茹,2010年12月12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生活中的其他原因,双方亦有生气吵架现象,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杨慎花与被告赵二磊经媒人介绍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偶尔有生气吵架现象,但二人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确实破裂的程度,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杨慎花要求与被告赵二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慎花要求与被告赵二磊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慎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李安生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