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孝杰、蒋坤诉杨学付、杨美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6:01:57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0418号 |
原告蒋孝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 原告蒋坤,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学付,男,成年人。 被告杨美争,女,成年人。 原告蒋孝杰、蒋坤与被告杨学付、杨美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付、杨美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蒋坤与被告杨美争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0日原告给被告穿帖支付被告聘礼现金20000元。被告要见面礼1200元、压帖礼1000元、其他物品折款1000元、又要三个大礼折款1000元,招待被告家人支付饭前700元,共计24900元。原告蒋坤给被告杨美争打电话,被告有时挂断电话,有时不接,发信息也不回。双方发生矛盾。综上所述,原告蒋坤与被告杨美争订婚后难以融合,经中间人调解无果,双方婚姻不能成立,被告方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2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学付、杨美争没有到庭,但杨学付之妻即杨美争之母周秀英辩称所有的彩礼和物品算上一共是20000元,退婚是原告让被告杨美争去外地打工,杨美争不去,原告就打电话要钱的。我们同意退还6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大帖一份,证人管均厚、李奕祥的证言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方因订婚给被告送彩礼大帖20000元及其他礼品共计24900元的事实。 被告杨学付、杨美争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因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蒋孝杰之子蒋坤与被告杨学付之女杨美争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0日经过媒人,原告给被告下大帖20000元及其他礼品。后因原告蒋坤与被告杨美争发生矛盾,导致婚约不成。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学付之女杨美争因与原告蒋孝杰之子蒋坤订婚而收受原告彩礼20000元,情况属实,现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被告对所收的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原告的请求应予适当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学付、杨美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蒋孝杰、蒋坤彩礼现金13000元。 二、驳回原告蒋孝杰、蒋坤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杨学付、杨美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说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李安生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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