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孟凡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0:07:08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有,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冬天,在桐柏县安棚镇万岗村三组自家院内,被告孟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820株。2013年4月15日毒品原植物罂粟1820株被公安机关铲除并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凡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桐柏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铲除、销毁罂粟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孟凡有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182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凡有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岁,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凡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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