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建庄与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回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52:44 |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封民初字第00781号 |
原告:宋建庄,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 被告: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回民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尚军,校长。 原告宋建庄与被告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回民小学(以下简称回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鲍丽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庄、被告回民小学法定代表人李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建庄诉称:2007年3月,由原告垫资为被告修建教学楼,工程总造价122073元,同年10月,工程结束,2007年12月,被告还款5万元,2008年6月,被告还款3万元。下余款42073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2073元。 被告回民小学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回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宋建庄工程款42073元。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被告回民小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丽 霞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建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