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吕传友、魏秀珍与被告吕文丽赡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34:58 |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殷民一初字第343号 |
原告吕传友,男,72,汉族,安阳市铁西区柴库村农民,住该村幸福街95号。 原告魏秀珍,女,72岁,汉族,安阳市铁西区柴库村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吕文丽,女,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钢三博公司工人,住址同上,系两原告的孙女。 原告吕传友、魏秀珍与被告吕文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传友、魏秀珍诉称,原告有三个儿子,被告之父系长子,因故两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并将被告安排到安钢三博公司上班,每月工资600多元,开始,被告每月交两原告500元,后变成每月给两原告300元,到2000年10月至今,被告就不再交钱了,甚至连家也不回了,要求被告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300元。 被告吕文丽辩称,原告有三子二女,我父系长子,从我三岁起由两原告抚养成人,98年将我安排到安钢三博公司上班,同年我父去逝,我每月工资全交给两原告,交了两年多工资,到2001年,我给两原告每月100元,两原告说太少不要,两原告的两个儿子每月20元都不按时给,我愿意每月给两原告100元。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被告之父系长子,在被告3岁时,被告之父被判刑入狱,被告之母与其父离婚并改嫁,被告由二原告抚养至18岁,1997年被告之父出狱,1998年去逝。1998年7月,因安钢占用柴库村土地,两原告将被告安排到安钢三博公司上班,被告每月工资600多元,交给二原告500元。1997年7月起,经亲戚协调,变更为每月给二原告300元,2000年12月,被告结婚,2001年元月,被告称以后每月给二原告100元赡养费,二原告认为钱太少,不要。 另查明,二原告现没有收入,另两个儿子均系柴库村农民,每月给二原告赡养费20元,二原告的电费和用煤费用由两个儿子支付。两个女儿也系农民,不给付二原告赡养费。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吕文丽之父被判刑、其母改嫁的情况下,将被告由3岁抚养至18周岁,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其父已去逝,被告吕文丽有正常收入,被告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被告吕文丽自愿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数额较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文丽自2001年8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00元,2001年1月至7月的赡养费700元,限被告吕文丽于200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文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新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小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