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诉(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27:19 |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湛民初字第947号 |
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坤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郭庄村新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书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道煤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坤明、被告(反诉原告)万道煤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诉称,2010年3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其职工食堂做炊事员。2011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在上班期间,因食堂煤气管道泄漏,煤气燃烧造成原告烧伤被送进医院治疗。2011年7月1日原告出院。2012年8月10日,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04426.2元、继续治疗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81940元。 被告(反诉原告)万道煤机公司辩称,1、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原告擅离工作岗位,煤气泄露后未按正常操作规范通风,其接上煤气管后立即点火导致爆炸。2、原告未出示厨师证。3、此事故同时造成马X严重烧伤,由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188319.57元及工资,被告必然要支付。因原告在此事故中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万道煤机公司反诉称,2011年4月28日,原告刘青海在蒸馍期间脱离岗位。在别人发现煤气泄露后,原告回到食堂将煤气罐的管道安装上,在未采取任何排气前提下,随即点燃煤气导致煤气燃烧爆炸。同时导致在场的马X也被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全由被告支付。由于原告的严重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款项6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诉称,1、被告反诉原告存在严重过失与事实不符。原告在煤气管道泄露后积极采取措施,但因被告厨房设施问题,通风不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对灶具上正在加热的食品一直未离开原告的视线,不存在脱岗问题。3、被告反诉原告赔偿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事故的另一受害人马X也在食堂工作,其伤害完全是因被告煤气管道漏气及通风不畅造成,理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青海于1995年即取得河南省商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烹调壹级证书。2010年3月1日被告万道煤机公司雇佣原告刘青海到其职工食堂作炊事员,并在被告分配的职工宿舍居住。2011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刘青海将需加热的食物放在灶具上点火加热时离开厨房到附近的职工宿舍看别人打牌。在食堂帮工的马X做完稀饭后也离开食堂。后马X回到食堂门口发现食堂内有异样响声后,即喊原告刘青海打开食堂房门进入食堂,发现煤气胶管脱落造成煤气泄漏。原告立即和马X打开排风扇通风,并将煤气罐阀门关闭。食堂的窗户为1.2米宽推拉式,煤气泄漏前即有一半窗户敞开通风。原告通风后即去宿舍找来工具将煤气管道接上,前后用时20分钟左右。在未告知马X情况下,原告接上煤气管后即打开灶具开关点火,造成厨房爆炸起火,导致原告刘青海和马X被烧伤,厨房窗户、排风扇、部分房顶等炸掉。二人当天即被被告送至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刘青海及马X的医疗费188319.57元全由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原告刘青海出院,出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中度休克、轻度吸入性损伤。2013年3月2日,经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6级。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医院病历、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锦绣社区证明;被告提供的马X医疗费票据和马X到庭证言;法院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万道煤机公司食堂的煤气胶管脱落后在未完全通风排气的情况下原告刘青海即点火造成。被告对职工食堂燃气设施管理不够规范,职工食堂从事作业区域通风不畅,窗户太小通风受限,因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刘青海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青海作为一名专业厨师,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工作期间脱离岗位,煤气泄漏后在未完全通风排除煤气情况下即点火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其个人损失的40%。关于被告反诉,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原告刘青海在煤气泄漏后采取了关掉煤气罐阀门及通风措施,在现场无相关煤气监测仪器情况下,通风约20分钟后,凭个人常识及经验判断点火,虽造成事故发生,但主观上原告不存在故意,也不属重大过失。且本院已对双方承担的责任作主次划分,因此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垫付的马X医疗费等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作为厨师因其职业特殊性一直在被告职工宿舍居住,为被告服务,因此应按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计算原告刘青海残疾赔偿金为204426.6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30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费用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此权利。原告的伤情已达到六级伤残,根据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04426.2元的60%即122655.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4265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655.7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的其它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元,原告(反诉被告)刘青海负担2376元,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53元;反诉费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万道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香 审 判 员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