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果与袁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7:12:14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民初字第753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宛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王果,女。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袁玉峰,女。 委托代理人马书华,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果为与被告袁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鸣、被告袁玉峰及其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果诉称,2012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言明三个月归还,后原告急用钱,找被告还款,被告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袁玉峰辩称,欠款属实,被告卖掉三川的安置房后,被告爱人不同意,三川房子已经装修完了,我借王果的钱用于偿还买房人。现无力偿还,拆迁房子后偿还。利息认可。 原告王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王果身份证复印件。 二、2012年7月15日被告打的借条一份。 被告认可原告所举证据,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过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法庭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5日,被告袁玉峰向原告王果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用于偿还债务。后原告急用钱,找被告还款,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袁玉峰向原告王果借款并向其出具欠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现主张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对债务及利息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可。对于被告声称的无能力偿还,应给予筹款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袁玉峰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果支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袁玉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李明军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凤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