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涛、周鑫、王双昌、陈锁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5:55:20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40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男, 1988年2月5日出生。 被告人周鑫,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双昌,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陈锁(曾用名陈天雄),男, 1993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陈锁抢劫、敲诈勒索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未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周鑫及其辩护人张富禄、被告人王双昌陈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2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伙同杨X、臧XX、“光头”(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预谋“碰瓷”敲诈,后6人在南阳市光武路看到被害人刘XX醉酒骑一辆电动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等6人即分乘两辆出租车尾随,伺机“碰瓷”。在“光头”阻拦被害人未果的情况下,6人继续分乘两辆出租车追赶,被告人张涛指使杨X将刘XX拦下,后杨X在南阳市光武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200米处将被害人刘XX一脚踹倒在地,并伙同“光头”对其进行殴打,杨X、“光头”又在被告人张涛的指使下对被害人刘XX进行搜身,将其现金206元抢走。后公安人员赶到,当场将被告人张涛、周鑫及杨X、王双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的供述;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证人杨X、臧XX等人的证言;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5、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二、敲诈勒索罪 1、2012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涛伙同被告人陈锁、周鑫、“小胖娃”( 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南阳市城区乘坐一辆绿色出租车(司机是一名女同志),当出租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至文明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张涛摇下车窗,拿出手机假装打电话,把手机扔出车外,以手机摔坏为由,四人敲诈勒索出租车司机现金800元。 2、2012年8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工农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乘坐张XX驾驶的豫RT1160号出租车到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至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北安庄小土路上时,二人下车。被告人陈锁帮忙倒车时假装被出租车碰着、苹果手机被轧坏,二人敲诈勒索车主苏增强现金800元。 3、2012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光武路帝苑锦城“新天下”网吧附近,由被告人陈锁跑到路上拦正在行驶的出租车,被告人陈锁趴到被害人刘XX驾驶的豫RT1508号出租车引擎盖上,假装被撞。二人敲诈勒索车主胡云恺现金1600元。 4、2012年9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小胖娃”预谋后,被告人张涛安排“小胖娃”在南阳市光武路五福井路口乘坐胡X驾驶的豫RT0646出租车顺五福井社区中间区间道向西去仲景路七天酒店,当出租车行至防爆厂南侧区间道内时,被告人陈锁骑电动车假装被出租车碰撞,三人敲诈出租车司机胡X现金1000元。 5、2012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火车站广场乘坐张XX驾驶的豫RT0748出租车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驶到高庙街东侧桐河桥西头时,出租车过不去桥,被告人张涛和陈锁下去指挥倒车,张涛假装被碰、手机被出租车轧坏,二人敲诈出租车司机张XX现金2500元。 6、2012年9月28日凌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光武路乘坐李XX驾驶的豫RT1256号出租车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至红泥湾苏庄老桥西头时,出租车过不去桥,被告人陈锁指挥倒车,假装被碰、苹果手机被出租车轧坏,二人敲诈勒索车主彭海军现金1800元。 7、2012年10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伙同杨X、臧XX、孔令然(另案处理)预谋“碰瓷”敲诈,后由杨X在南阳市工农路“水木年华”附近乘坐党先周驾驶的豫RT0370号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南阳市光武路“建武宾馆”对面一区间道时,被告人陈锁驾驶一辆红色小摩托车假装被碰,张涛、周鑫、臧XX等人随即赶到,让出租车司机赔偿2000元钱,司机坚持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8、2012年10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伙同臧XX、孔令然预谋“碰瓷”敲诈,由孔令然在南阳市工农路“水木年华”门口乘坐徐XX驾驶的豫RT0667号出租车去蔡庄,当出租车顺仲景路防爆电机厂南侧一区间道出道口时,被告人张涛骑摩托车假装被碰,周鑫、臧XX、陈锁等人随即赶到,5人敲诈出租车司机徐XX现金8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涛、陈锁敲诈勒索8起,既遂7起,共计9300元,未遂一起;被告人周鑫敲诈勒索3起,既遂2起,共计1600元,未遂一起。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王双昌的供述;2、被害人徐XX、张XX、胡X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X、臧XX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5、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涛伙同周鑫、王双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又伙同陈锁、周鑫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第七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周鑫、王双昌在抢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周鑫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涛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鑫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服法,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于抢劫亲属主动补偿,取得谅解。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应属从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双昌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锁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12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伙同杨X、臧XX、“光头”(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预谋“碰瓷”敲诈,后6人在南阳市光武路看到被害人刘XX醉酒骑一辆电动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等6人即分乘两辆出租车尾随,伺机“碰瓷”。在“光头”阻拦被害人未果的情况下,6人继续分乘两辆出租车追赶,被告人张涛指使杨X将刘XX拦下,后杨X在南阳市光武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200米处将被害人刘XX一脚踹倒在地,并伙同“光头”对其进行殴打,杨X、“光头”又在被告人张涛的指使下对被害人刘XX进行搜身,将其现金206元抢走。后公安人员赶到,当场将被告人张涛、周鑫及杨X、王双昌抓获。涉案206元,已退还被害人刘XX。 案后发,被告人周鑫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刘XX900元,取得了被害人对周鑫犯罪行为的谅解。 认定抢劫犯罪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认定书医疗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证人臧XX、杨X的证言;4、被害人刘XX的陈述;5、被告人张涛、周鑫、王双昌等人的供述 二、敲诈勒索罪 1、2012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涛伙同被告人陈锁、周鑫、“小胖娃”( 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南阳市城区乘坐一辆绿色出租车(司机是一名女同志),当出租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至文明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张涛摇下车窗,拿出手机假装打电话,把手机扔出车外,以手机摔坏为由,四人敲诈勒索出租车司机现金800元。 2、2012年8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工农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乘坐张XX驾驶的豫RT1160号出租车到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至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北安庄小土路上时,二人下车。被告人陈锁帮忙倒车时假装被出租车碰着、苹果手机被轧坏,二人敲诈勒索车主苏增强现金800元。 3、2012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光武路帝苑锦城“新天下”网吧附近,由被告人陈锁跑到路上拦正在行驶的出租车,被告人陈锁趴到被害人刘XX驾驶的豫RT1508号出租车引擎盖上,假装被撞。二人敲诈勒索车主胡云恺现金1600元。 4、2012年9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小胖娃”预谋后,被告人张涛安排“小胖娃”在南阳市光武路五福井路口乘坐胡X驾驶的豫RT0646出租车顺五福井社区中间区间道向西去仲景路七天酒店,当出租车行至防爆厂南侧区间道内时,被告人陈锁骑电动车假装被出租车碰撞,三人敲诈出租车司机胡X现金1000元。 5、2012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火车站广场乘坐张XX驾驶的豫RT0748出租车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驶到高庙街东侧桐河桥西头时,出租车过不去桥,被告人张涛和陈锁下去指挥倒车,张涛假装被碰、手机被出租车轧坏,二人敲诈出租车司机张XX现金2500元。 6、2012年9月28日凌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陈锁预谋后,在南阳市光武路乘坐李XX驾驶的豫RT1256号出租车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当出租车行至红泥湾苏庄老桥西头时,出租车过不去桥,被告人陈锁指挥倒车,假装被碰、苹果手机被出租车轧坏,二人敲诈勒索车主彭海军现金1800元。 7、2012年10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伙同杨X、臧XX、孔令然(另案处理)预谋“碰瓷”敲诈,后由杨X在南阳市工农路“水木年华”附近乘坐党先周驾驶的豫RT0370号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南阳市光武路“建武宾馆”对面一区间道时,被告人陈锁驾驶一辆红色小摩托车假装被碰,张涛、周鑫、臧XX等人随即赶到,让出租车司机赔偿2000元钱,司机坚持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8、2012年10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伙同臧XX、孔令然预谋“碰瓷”敲诈,由孔令然在南阳市工农路“水木年华”门口乘坐徐XX驾驶的豫RT0667号出租车去蔡庄,当出租车顺仲景路防爆电机厂南侧一区间道出道口时,被告人张涛骑摩托车假装被碰,周鑫、臧XX、陈锁等人随即赶到,5人敲诈出租车司机徐XX现金8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涛、陈锁敲诈勒索8起,既遂7起,共计9300元,未遂一起;被告人周鑫敲诈勒索3起,既遂2起,共计1600元,未遂一起。 认定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2、证人臧XX、杨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XX、刘XX、胡X、张XX、彭XX、党XX、徐XX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涛、陈锁、周鑫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伙同周鑫、王双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涛又伙同陈锁、周鑫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敲诈勒索第七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鑫、王双昌在抢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周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周鑫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取得了对周鑫犯罪行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鑫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根据分工数次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辩护人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和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涛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周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和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鑫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王双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双昌的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被告人陈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锁的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二、非法所得9600元,被告人张涛、周鑫、陈锁按照各自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上述判处罚金、追缴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栗 新 峰 审 判 员 周 建 明 审 判 员 范 成 然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