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永强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48:20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77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强,男,出生于1968年12月26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2]600号起诉书指杨永强控被告人杨永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永强酒后无证驾驶豫P17189号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瓦官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涧东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杨永强抽血检验,其中乙醇含量为113.94mg/100ml。 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永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永强酒后无证驾驶豫P17189号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瓦官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涧东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杨永强抽血检验,其中乙醇含量为113.94mg/100ml。 另查明,杨永强因无证醉酒驾驶,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被官庄工区派出所处以2200元罚款,该罚款已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永强的供述;证人杨XX的证言;血醇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杨永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永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鹏 鲲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