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陈磊、吴新闻、牛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16:32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1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 代表人孙常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生于1980年8月8日,汉族,住唐河县城郊乡七里井村七里井东组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闻,女,生于l982年6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城郊乡牛庄村牛庄2组3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坦,男,生于1983年3月l6日,汉族,住唐河县城郊乡牛庄村牛庄2组30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磊、吴新闻、牛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3月23日14时30分,被告吴新闻驾驶被告牛坦所有的豫RO9D8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河城关建设路与星江大道交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3000452)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唐公交认字(2012)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新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磊无责任”。原告陈磊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粉碎性骨折;2、右锁骨骨折;3、左侧肋骨骨折;4、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叶脑挫裂伤,左枢区硬模外血肿,左颞枢区硬模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5、面、右手擦挫伤;6、胸部、右上下肢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55天,支出医疗费39454.45元。原告的伤情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陈磊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Ⅸ级。2、陈磊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Ⅸ级。3、陈磊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Ⅹ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原告陈磊自2009年4月至今在唐河城区东环路经商。被告牛坦所有的豫R09D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吴新闻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吴新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实清楚。被告吴新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车系被告牛坦所有,且被告吴新闻和牛坦系夫妻关系,故被告牛坦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牛坦所有的豫RO9D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仅同意按保险单约定分项目赔偿的辩称,因不利于保护投保人权利,更不利于对伤者实施有效的救助,该约定有违投保人真意,亦与“交强险”立法精神相饽,故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原告陈磊住院治疗55天,支出医疗费39454.45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每天60元,在唐河县医院住院55天,住院期间按二人护理,数额为55天×60元×2人=6600元,出院后根据唐河县医院诊断证明需一人护理时间三个月,数额为90天×60元×l人=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数额为55天×30元=l65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数额为55天×20元=1l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地点和时间,酌定为500元;残疾赔偿金为18194.8元×20年×23%=83696元;误工费按当地劳工报酬标准每天60元,数额为145天(住院55天,出院后90天)×60元=8700元;二次手术费和复查费根据唐河县医院诊断证明分别为14000元和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财产损失l930元,停车费200元,以上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为l77230.45元,应当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磊l22000元;二、原告陈磊的损失l77230.45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的122000元和被告吴新闻、牛坦已交押金10000元,下余45230.45元由被告吴新闻、牛坦赔偿;三、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945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5765元,由被告吴新闻、牛坦负担。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肇事逃逸属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针对肇事逃逸的情形,无论相关法律还是交强险条款,均并未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上诉人认为免除责任的理由是肇事逃逸应视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因肇事逃逸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故肇事逃逸不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荣 敏 审 判 员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