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军聪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15:25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71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聪,男,1977年1月1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聪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刘军聪携带作案工具在南阳市车站南路盗窃聂XX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一辆,后刘军聪将电动车骑至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村以700元卖给李X(已判刑)。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02元人民币。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退失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军聪的供述;2、被害人聂XX的陈述;3、证人李X的证言; 4、价格鉴定结论;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军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刘军聪携带作案工具在南阳市车站南路盗窃被害人聂XX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一辆,后刘军聪将电动车骑至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村以700元卖给李X(已判刑)。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02元人民币。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退失主。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刘军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聂XX的陈述、证人李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军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军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 玉 明 审 判 员 谢 文 军 审 判 员 李 鹏 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 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