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范荣景与被告范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0:43:49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小初字第41号 |
原告范荣景,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 被告范小刚,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 原告范荣景与被告范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范二明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拴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荣景与被告范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范小刚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范荣景借现金3000元,承诺该借款于2013年5月1前还清,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分文未还,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小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范荣景借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范荣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小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拴伟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