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双武与被告秦矿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0:54:19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316号 |
原告周双武,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新兴街西侧。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秦矿学,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张村镇秦村。 被告董玉峰,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英豪镇西曲村。 原告周双武与被告秦矿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董玉峰以其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双武及委托代理人王芳、被告秦矿学、董玉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秦矿学驾驶无号牌红岩牌自卸货车,沿渑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渑张公路朱城高速桥下改造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双武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双武受伤的交通事故。周双武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该事故经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的货车依法应该投保交强险,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足部分按同等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矿学、董玉峰开庭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秦矿学驾驶被告董玉峰所有的无号牌红岩牌自卸货车,沿渑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渑张公路朱城高速桥下改造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双武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双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周双武与被告秦矿学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双武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15日出院,2013年5月14日再次住院,2013年5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53天,花去医疗费88936.96元,被告董玉峰已付1510元。2013年7月10日,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周双武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41367.9元。 另查,被告董玉峰的无号牌红岩牌自卸货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诉讼中,依据原告周双武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3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秦矿学驾驶无号牌红岩牌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后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秦矿学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玉峰、秦矿学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双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1000元(不包括已付1510元);被告秦矿学不再向原告周双武支付赔偿金; 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135元,均由原告周双武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审 判 长 杨拴伟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