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芮小满与被告刘玉锋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0:17:14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545号 |
原告芮小满,女,1980年4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红亮,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锋,男,1979年1月4日生,维吾尔族。 原告芮小满与被告刘玉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芮小满及其委托代理人艾红亮、被告刘玉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刘一x,2009年3月6日生育女孩刘二x。由于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就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被告还很小气,只害怕我花钱,每次遇到花钱的事都生气,轻则吵骂,重则殴打。结婚不到一年我就气的浑身是病,常年吃药。生育二女儿后,被告及其父母都嫌弃不是男孩,对我和女儿漠不关心。2009年4月,二女儿有病住院病重时,被告却强行离开医院。2009年6月,二女儿又有病后,被告不管不问,我只得单独带去看病。2010年8月,被告父母和我们分家,我们没有一滴油做饭,被告不但不买,而且也不管我和女儿吃饭,自己又给父母干活又跟父母吃饭,和我分居半年之久。2012年腊月,被告因为不交房租和我打架、生气,至今分居。现诉求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因有两个:一是我不想让我的两个女儿失去一个完整的家;二是因为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没有一个能成立。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直到结婚,原告大部分时间就住在我家,说缺乏了解太过牵强,她说因为花钱的事生气是因为婚后我的工资一直由她保管,家里的开销全部由父母承担,可是婚后两年的工资不知去向,问她也不做解释,总说花完了。为这她撇下女儿回到娘家几个月,后经多次劝说才回来,从那以后她总是找借口要钱。她说她浑身是病,常年吃药纯属一派胡言。生下二女儿后,她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竟背着我和家人与别人换孩子。被我和家人阻止。和父母分家后,原告不管我和孩子吃饭,她又回娘家好几个月。回来后说要到街上住,我只好同意。她在外打工,挣的钱总说没有,开支都管我要。我认为她一定是受人挑拨,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芮小满与被告刘玉锋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5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刘一x,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女刘二x。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芮小满与被告刘玉锋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刘玉锋也表示愿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芮小满与被告刘玉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芮小满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 判 员 张苏波
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杜佳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