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月娜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0:18:17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725号 |
原告王月娜,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张峰,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 原告王月娜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498981元,约定10天内偿还,如果不偿还,按月息2.5%计算。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还款100000元,剩余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诉求被告偿还借款398981元及利息。 被告张峰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王月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10月28日借据1份;2、2013年1月31日收据1份。 被告张峰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月娜与被告张峰之间因买卖铝矿石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购买铝矿石。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清算后,被告尚欠原告498981元借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约定借款10天内还清,若逾期不还按月息2.5%计息。2013年1月31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借款本金后,再未还款。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39898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张峰所欠原告王月娜借款39898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张峰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峰偿还原告王月娜借款398981元及利息(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利息为37423.57元;2013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398981元,月利率2.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295元,由被告张峰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邦军 代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O一三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杜佳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