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贾甜甜与被告冯祖卫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59:54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659号 |
原告贾甜甜,女,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冯祖卫,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 原告贾甜甜与被告冯祖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甜甜和被告冯祖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13日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原告在2013年3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冯冉冉。原、被告是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牵强,被告整日不务正业,嗜赌如命,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仅因生活琐事就对其是拳打脚踢、大打出手,毫无半点夫妻情分。现原、被告已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冯冉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若是原告坚持离婚的话,孩子要由我抚养。在我出门的几个月我也深刻反思过,我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以后我会改正的,但是原告也应该反思一下,现在我还是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月21日被告冯祖卫保证书一份。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贾甜甜与被告冯祖卫于2012年正月初三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冉冉,同年3月底,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没有大的矛盾出现,虽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女儿尚小,双方如果能互谅互让,还能够和好如初,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甜甜与被告冯祖卫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甜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兼 书 记 员 吕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