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正地与朱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29:55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416号 |
原告高正地,男,1979年8月10日生。 被告朱进,女,1983年7月15日生。 原告高正地诉被告朱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正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正地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化;2010年被告外出务工,2011年秋季被告电话联系要求离婚,此后再无法音信。我曾多次打听、寻找被告,都没得到被告的音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朱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正地与被告朱进经人介绍于200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4年2月2日补办结婚手续;2004年4月2日生育长子高一×;2006年6月17日生育次子高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化。2010年正月,被告外出务工后,就再没回过家。2011年秋季,被告曾在电话里要求与原告离婚,从此再无音信。2012年农历11月份,被告的父亲因车祸而死亡,被告也未回来,其娘家人也不知其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这说明夫妻间是有一定感情的。虽然这几年被告外出未归,这也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了,加之被告未到庭说明对婚姻的态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未成人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高正地与朱进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正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秀火 审判员 王俊仁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春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