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冬敏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25:54 |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淅刑初字第126号 |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冬敏,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冬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冬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吕冬敏窜至淅川县金河镇薛庄村其舅舅周XX家盗窃现金1800余元。案发后,吕冬敏家属退赔周XX现金1800元。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吕冬敏到淅川县公安局金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冬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X陈述,证人吕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冬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冬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冬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玉峰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 陈 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