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谢红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8:22:1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17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红杰,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驻马店市珍洁日化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福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家。 法定代表人孙铁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红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红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红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红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1元,减半收取4160.5元,由上诉人谢红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