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校与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卫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30
吕文校与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卫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7 18:01:27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濮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吕文校,男,1973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连发。

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君。

委托代理人:高守勤。

被告:高卫技,男,1988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守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忠贺。

委托代理人:段志友。

原告吕文校诉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卫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廷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校及委托代理人陈连发、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高卫技的委托代理人高守勤、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文校诉称:2013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高卫技驾驶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AUL699号面包车沿106国道与濮阳县子白路交叉口处北标志牌处时,与吕文校驾驶的由北向南向南行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案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卫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苏AUL699号面包车在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责任限额为二十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车损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7209.2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高卫技辩称:我是肇事车车主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司机,对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苏AUL699号面包车在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苏AUL699号面包车车主,高卫技是我公司雇佣司机。该车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高卫技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AUL699号面包车,沿106国道与濮阳县子白路交叉口处北标志牌处时,与吕文校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吕文校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县八公桥卫生院诊治,后又转入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脑外伤综合症2、头皮软组织损伤。2013年4月15日出院,住院27天,花费6950.21元。出院医嘱:继续药物对症治疗。2013年4月11日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卫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苏AUL699号面包车在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责任险限额为二十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3年4月10日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吕文校的中原牌四轮拖拉机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损失价值为1755元,支付评估费100元。护理人为吕忠乾。

本院认为:原告吕文校与被告高卫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该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高卫技是车主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雇佣司机,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原告吕文校诉求的医疗费6187.21元,因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出院后,原告在村卫生室继续用药治疗,花费763元,有卫生室诊断证明及花费收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吕文校诉求的误工费予以支持,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0492元计算,住院27天,计款1515.78元。原告诉求护理费予以支持,要求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0492元计算,住院27天,计款1515.78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住院生活补助费每天30元,住院27天,计款81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求营养费每天30元过高,住院27天,按每天10元计算计款270元。原告诉求的车辆损失1755元,因有价格部门的评估结论,本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评估费100元一并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交通费1060元过高,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本院认定为270元,原告诉求的车辆保管费及拖车费2700元,是原告因该事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又有相关部门出具票据,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共计15886.77元。案经调解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文校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86.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吕文校负担15元,被告南京天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 廷 仕

                                             

                                             二 〇 一 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刘 耀 伟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