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秀花与陈爱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40:58 |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西民初字第1357号 |
原告程秀花,女,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振华,男,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陈爱笋,女,1953年3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凌,系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程秀花与被告陈爱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华、被告陈爱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7日7时许,我骑自行车去址坊镇上班,我正在西漯公路址坊段由西向东行走时,遇见熟人我下车在公路右侧人行道边上说句话,正推车准备骑上走时,被告骑一电动三轮由西至东同方向驶来把我撞倒,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6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该事故的发生属实,但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告应负全部责任,我给她鸣笛示意,她不躲不看就往路边走,给我造成躲闪不及才发生的事故,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被诊断为胸椎骨折。2、漯河市中心医院结算单据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治疗检查的费用。3、入院病历、出院证明各一份,分别证明了原告的伤情和住院的时间。4、被告陈爱笋用人代笔书写的便条一份,证明被告已付款500元并愿意承担今后的治疗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提出了系原告儿子所写,且本人未签名的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为有效证据。对于原告所举证据4,因该证据系原告儿子所写,被告未签名,且被告对所写内容也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6月17日7时许,原告骑车由西向东行走至西漯公路址坊段遇上熟人下车说话后,正欲骑车时,看到西边有一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驶来,原告就推自行车向路边靠(公路右侧),后边同方向行驶过来的电动三轮鸣笛示意后将原告撞倒,酿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60天,花医疗费、检查费9534.68元,出院后于2012年10月8日在漯河中心医院检查治疗一天,花医药费132.60元,检查费140元,累计医疗费9806.68元 ,被告已付3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程秀花骑自行车在交通道路上行走,途中停下在道路上与熟人说话本身就隐藏着不安全因素,重新行走时应当环顾左右前后的车辆和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向路边靠拢,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被告驾驶电动三轮应当精力集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原、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被告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如下:(一)、医疗费9806.68元×60%=5884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按30元计算,即30元×60天×60%=1080元。(三)、营养费,结合原告的病情每天酌定20元,即20元×60天×60%=720元。(四)、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情况为一人护理为宜,每人每天按30元计算,30元×60天×60%=1080元。(五)、误工费每天按30元计算,即30元×60天×60%=1080元。以上共计9844元,扣除被告已付38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爱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陈爱笋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 伟 审 判 员 位海龙 人民陪审员 张应民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富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