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先营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03:25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31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先营,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2013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3年5月2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先营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0222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先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日下午,冯先营等人在泌阳县赊湾镇小康村委小康庄冯朝恒家打扑克牌时,二人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撕打。冯先营被人拉出冯朝恒家后,冯连先的兄弟冯先锁赶到,双方再次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冯先营用砖头将冯先锁头部、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冯先锁左侧第9、10肋骨折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先营与被害人冯先锁达成协议,被告人冯先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先锁68000元,冯先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先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冯先锁的陈述、证人冯连先、冯连雨、冯连领、杨群柱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法医鉴定书、泌阳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159中心医院CT报告单、诊断证明、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先营与被害人冯先锁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冯先锁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冯先营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先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