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秀荣诉任国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24:00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271号 |
原告张秀荣,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任国景,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张秀荣诉被告任国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国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农历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均已成年。因被告重男轻女思想,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且在外与别的女人同居,原告无奈于2007年4月带着孩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被告为履行过任何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新密市大隗镇侯庄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双方于1989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并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 被告任国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9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7月生育长女任伟丽、1993年11月生育次女任亚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07年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事实婚姻,本院予以认可;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仍能继续生活下去。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秀荣与被告任国景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秀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吕淼霞 审 判 员 张留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