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威诉刘凯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01:27 |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250号 |
原告胡威,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 原告胡威诉被告刘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晓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四侠、被告刘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威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动不动因生活琐事对我进行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凯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可以,我没有打原告,而是在原告娘家,原告找人打的我,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西华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74号卷宗民事起诉状、口头裁定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被告申请撤诉,撤诉后,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一点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刘凯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XX。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毛毯两条、太空被一条。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海信25英寸彩色电视机、海尔牌洗衣机、航天牌冰箱各一台,四组合家具、皮革沙发各一套,席梦思双人床一个,被子九双。(原告婚前财产及被告婚前财产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被子九双,原告已拉回娘家)。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2011年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告申请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由于原、被告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每月给付100元,给付至刘紫萱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威和被告刘凯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XX由原告胡威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给付100元,当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给付,给付至刘紫萱年满18周岁。 三、被告刘凯对婚生女孩刘XX享有探视权。 四、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晓宇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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