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江林、张自力、张显臣、张春怀、张保九、牛中奎、张洪来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40:27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0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林,男,1966年12月2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贤臣(张显臣),男,1972年8月12日。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保九,男,1956年8月10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洪来(张红来),男,1975年8月2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春怀,男,1961年11月13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自力,男,1959年4月3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中奎,男,1967年4月2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林、张自力、张显臣、张春怀、张保九、牛中奎、张洪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有审判员侯平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自力、张显臣、张春怀、张保九、李江林、牛中奎、张洪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江林与张贤臣、张保九、张洪来、张春怀、张自力、牛中奎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泰山庙乡黄陂桥村委孟庄组北地孟宪科的杨树二百多颗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李江林等七人共砍伐杨树218株,林木蓄积为13.6883立方米。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泌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被砍伐的杨树、作案工具照片,证人吕绍强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对七被告人投案证明,泌阳县林业局证明,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林、张贤臣、张保九、张洪来、张春怀、张自力、牛中奎等人,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13.6883立方米,数量较大,七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江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贤臣、张保九、张洪来、张春怀、张自力、牛中奎等人积极参与,系从犯。七被告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江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显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保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洪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春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自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牛中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