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运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36:13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98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运周,男,1985年12月22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7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运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运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16时10分,冯运周酒后驾驶一辆豫Q3Y387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羊册镇枣林西边时,被羊册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运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63mg/100ml。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16时10分,被告人冯运周酒后驾驶一辆豫Q3Y387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羊册镇枣林西边时,被羊册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运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6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冯运周抽血时照片,证人赛森、郭长富、陶丙来、陶玉庆证言,辨认笔录,公(驻)鉴(毒)字【2013】102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运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运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