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焦全德犯失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38:21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0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全德,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全德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全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上午,为了便于犁地,被告人焦全德用打火机将地里的杂草和玉米杆点燃。由于风大,将紧挨其耕地佘立套、陈相东、焦兆顺、焦兆德、焦明礼、焦明全家的林坡燃着。经泌阳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量,过火面积为38.9亩。 另查明,案发后,佘立套、陈相东、焦兆顺、焦兆德、焦明礼、焦明全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全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证人陈秀荣、陈相东、焦兆德、马美荣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全德在耕地内烧荒引起周围林坡着火,致使有林地过火38.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全德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全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