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丁沛、陈金安、李祖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26:3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金安,男,1962年8月2日出生。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祖权,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2013年6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沛、陈金安、李祖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丁沛、陈金安、李祖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红太阳石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公司管理人员苏子都和陈金安在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未落实的情况下,将矿山切石头和起石头的工作承包给包工头李祖权。2013年5月28日上午9时,缪得论在采石厂配合叉车起石头时,被脱离的石头砸死,公司管理人员陈金安和苏子都作为矿山的管理人员,没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司机丁沛在未取得叉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大型叉车,在起石头的过程中,未对石头是否具有夹层和裂缝进行检查,导致石头脱离把工人缪得论砸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红太阳石业向受害者缪得论家属赔偿50000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沛、陈金安、李祖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黄双庆、董夫景、朱立明的证言,陈金安、丁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承包矿山开采协议书,红太阳石业有限公司与寥宗蒲协议书,勘验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泌公尸鉴法字2013-37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沛,明知自己未取得叉车驾驶资格,仍驾驶大型叉车,在起石头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对此重大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祖权,作为该矿的实际承包开采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聘用无资格人员上岗,且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此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金安,作为该矿矿主,在未取得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发包,负直接领导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事故发生后,红太阳石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祖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金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