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文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21:25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86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王文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25日17时50分,王文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0L371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下碑寺茨元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3】0726号鉴定:王文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0.8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姜成留的证言,民警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王文义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3】0726号鉴定,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