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杜书民诉被告王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05:4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二初字第176号 |
原告杜书民。 被告王红伟。 原告杜书民诉被告王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书民诉被告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渑池县新市场经营建材租赁站。2012年被告到原告处租赁建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3000 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之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我现在手里没钱,我想办法尽快还上。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2012年7月1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租赁费3000元。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辨、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在渑池县新市场经营建材租赁站。2012年被告到原告处租赁建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3000 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现原告诉之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租赁费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没有及时还款,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书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红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建 光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