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涛犯危险驾驶罪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41:24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16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杜村沟村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王涛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3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 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23时30分,被告人王涛酒后驾驶豫MD3500号小型轿车沿渑张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朱城西200米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裴永驾驶的豫CWK19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王涛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是18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王涛与被害人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5000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收到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涛的驾驶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赵 峰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