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愿与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44:19 |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420号 |
原告李愿,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理海峰,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 。 原告李愿与被告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理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理X,现年22岁,次女理XX,现年18岁,儿子理XX,现年17年。婚后二人感情还可以,但自从大女儿上高中开始,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宿,从2008年至今离家外出后就没再回过家,对子女也不管不问,因被告长期不在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理海峰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证人理XX、李XX、刘XX出庭作证及证言各一份,以此证实李愿与理海峰结婚后,二人常因家务小事生气,理海峰离家外出四年多没有回过家,管过孩子。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份,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0年3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理X,现年22岁,次女理XX,现年18岁,儿子理XX,现年17岁,现在外打工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对家人不管不问 ,原告一人带着三个子女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近年来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又于2008年离家外出不归,二人长期分居,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以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三个子女,二个女儿已成年,儿子理XX虽未满18周岁,但现在自己独自在外打工生活,能依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双方不再支付儿子理鹏程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愿与被告李海峰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冬梅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