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彦均贷款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44:02 |
| 淇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淇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彦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北阳镇黄堆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6月20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彦均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被告人关彦均到淇县北阳派出所,冒用本村村民关红西的人口信息,使用本人头像,办理了名为关红西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1月29日,关彦均用该身份证在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阳信用社(以下简称北阳信用社)以养殖为由申请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北阳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扣除了风险抵押金1万元,关彦均将贷款所得的4万元用于结算其及妻子刘希平名下的贷款利息22198.26元,剩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1月2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关彦均未予归还。案发后,关彦均退缴赃款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彦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xx、杨x的证言,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北阳信用社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北阳信用社关于关红西贷款的情况说明,淇县公安局扣押赃款清单,赃款缴款单,关红西身份证明,关彦均冒用关红西名义办理的居民身份证,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关彦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彦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彦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关彦均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彦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何 凤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