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犯盗窃罪、张明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38:00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文宏(又名茹小宏),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2002年1月23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1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0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建党(又名徐建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0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江卫(又名张江伟、杜江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2004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昌星,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1996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安甲,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抓获,2012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明雅,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3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明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张明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翻墙进入渑池县北街六队农民新村最后一排西数第一家苏某某住处,盗走金佛饰物、项链、戒指、耳坠、金牛饰物、金手链、金戒指等首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仕女俑5个、字画5幅,彩绘陶马、彩绘陶羊、狗型陶器、翠观音、玉竹节、玉手把件各1个。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仿清明上河图、金佛饰物、项链、戒指、耳坠、金牛饰物、金手链、金戒指共价值16957元。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小组三门峡鉴定组鉴定,被盗的四个完整仕女俑、彩绘陶马、彩绘陶羊为国家三级文物,一个断为两段的仕女佣为一般文物,翠观音、玉竹节、玉手把件为现代工艺品。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建党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妻被告人张明雅随后发现家中藏有金佛饰物、项链、戒指、耳坠、金牛饰物,为使该5件物品不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明知系徐建党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委托杨锋以7800元低价予以出售,经鉴定该5件物品共价值1095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除狗型陶器外均已追缴失主。 2、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段昌星三人驾车到渑池县果园地税所院内,趁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剪断仓库防盗窗后钻入室内,窃得LG分体挂壁式空调、健身跑步机、验钞机各1台。经鉴定,被盗的LG分体挂壁式空调价值2150元。案发后被盗空调已追缴失主。 3、2012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段昌星三人到渑池县仰韶镇崇村十二组马某某家商店,撬门入室,窃得玉溪香烟8盒、利群香烟7盒、硬红旗渠香烟10盒、硬帝豪香烟6盒、新开元红旗渠香烟6盒、红塔山香烟7盒、双喜香烟6盒、黄山香烟4盒、白沙香烟11盒、软盒银河之光红旗渠香烟3盒、硬国际100红塔山香烟1盒、软一品黄山香烟3盒、嘉宾迎客松黄山香烟8盒、软盒钻石香烟10盒、娃哈哈营养快线4件、火腿肠70根、电池18节、口香糖20个、亮仔牌麻辣小鱼1盒、沙土瓜籽5包、肥皂40块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249元。 4、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驾车到渑池县黄河路西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院内,持破窗器砸烂王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玻璃后,窃得车内现金590元、城际通R7导航仪1台。经鉴定,被盗导航仪价值500元。案发后被盗导航仪已追缴失主。 5、2012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驾车到渑池县小西关铁路附近一胡同内,持破窗器砸烂孟某某家桑塔纳轿车玻璃后,窃得车内软盒云烟2条。经鉴定,被盗云烟价值400元;后又到渑池宾馆西边路口南200米处,持破窗器砸烂姜某某家银白色中华骏捷轿车玻璃后,盗走车内手链1条。 6、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安甲、段昌星、张江卫预谋后,到渑池县果园乡孟村一山坡上,持铁锨、撬杠等工具将高某某的坟墓挖开后,窃得随葬金首饰10.9克,后以3500元的价格销赃并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7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张明雅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上官某某、顾某某、杨某、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河南省文物鉴定小组三门峡鉴定组文物鉴定书,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警大队张达、魏鹏破案报告,广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广饶县看守所关于刘安甲的抓获经过及暂押证明,被告人徐建党、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张明雅户籍信息及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文宏、徐建党、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茹文宏、徐建党均参与盗窃5次,价值21846元,数额较大,另在第一起入户盗窃中,窃得三级文物6件;张江卫参与盗窃2次,价值21535元,另在第一起入户盗窃中,窃得三级文物6件;段昌星参与盗窃3次,价值7977元;刘安甲参与盗窃1次,价值4578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雅明知家中黄金饰品系徐建党盗窃所得赃物,为掩饰、隐瞒其犯罪将赃物委托他人帮助销售,赃物价值1095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茹文宏、张江卫、段昌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茹文宏、张明雅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党、张江卫、段昌星、刘安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赃物追缴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文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被告人徐建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被告人张江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 4日止)。 被告人段昌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 被告人刘安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被告人张明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赵 春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