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松杰诈骗罪一案

2016-07-08 22:27
焦松杰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7 15:37:31
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淇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松杰,又名焦杰,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司机,河南省新乡县人,住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淇滨花园二期11号楼1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阎体禄,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松杰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红亮、徐红珍,被告人焦松杰及其辩护人阎体禄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辩护人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鹤壁市高中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李学民现金45000元,案发后,焦松杰退还李学民现金11500元。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周俊英现金175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3、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周小营现金2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4、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崔秀云现金18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张国军现金17700元,案发前,被告人焦松杰退还被害人张国军6000元。

6、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魏海平现金7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7、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李法彬现金18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8、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赵建广现金23500元。

9、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李伟现金7000元。

10、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徐红亮现金15000元。

1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松杰以为鹤壁市淇滨中学介绍学生为名诈骗被害人谢芳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松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焦松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焦松杰具有自首情节;2、焦松杰及其亲属已将大部分赃款积极退还给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焦松杰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上半年,被害人李学民得知被告人焦松杰与鹤壁淇滨中学校长系亲戚关系后找到焦松杰,让其帮忙往鹤壁高中、鹤壁淇滨中学介绍学生,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后焦松杰称已与学校联系好入学事宜,并以需要跑关系、交学费等为由先后收取李学民现金45000元。鹤壁淇滨中学开学后,李学民介绍的学生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退还李学民现金11500元。李学民表示不再追究剩余未退还的赃款33500元,对焦松杰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我在鹤壁一家汽修厂认识了李学民,他知道我和鹤壁市淇滨中学校长焦来宪是叔侄关系。2012年五六月份,李学民找到我说想通过我帮忙介绍他儿子和他侄子分别到鹤壁市高中、鹤壁市淇滨中学上学,我说可以帮忙,他在淇县分三次给了我45000元。我叔叔虽然是淇滨中学的校长,但性格比较直,家里和亲戚孩子上学的事他从来不管,所以给淇滨中学介绍学生的事我根本没有和我叔叔说过,也没有和淇滨中学其他任何领导和老师说过,另外我也通过侧面了解到鹤壁高中招生形势比较紧张,也没在鹤壁高中上花功夫。2012年7月底,我对李学民说往鹤壁高中介绍不成学生,他当时说再找其他人。我骗这些人的钱日常开销花了些,其他的都赌博输掉了。8月底学生快开学时,我先是说该下入学通知书时就给你们下通知书了,后来没有下通知书,我又说推说等开学时就能入学。2012年9月3日晚上,很多学生家长找我,我一下筹不起那么多钱,就将两个手机关机了。后来我就投案自首了。

2、被害人李学民陈述:我在鹤壁宏发汽修厂修车时认识了焦松杰,2012年三四月份,我在开发区碰见焦松杰,说想在鹤壁托个熟人把孩子送到鹤壁高中上学,焦松杰说他有关系,他叔叔是淇滨中学校长,他们校长之间关系很熟。没过多长时间,焦松杰给我打电话说和鹤壁高中联系好了,但需要给人家10000元好处费,我便给了焦松杰10000元。2012年五六月份时,我问焦松杰能不能找他叔将我侄子介绍到淇滨中学上学,他说可以帮忙。后来他来淇县找我说已经给他叔说了,上学没问题,但需要交两万元,还得请人吃饭,我又给了他25000元。后他又打电话说今年关系特别多,需要拿钱再拉拉关系,又到淇县给我要了10000元。9月2日淇滨中学开学,焦松杰让等到9月3日。9月3日晚上就和他联系不上了,才知道他还骗了十几户学生。焦松杰在投案自首的前一天晚上退给我11500元。

3、证明条:被害人李学民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证明,不再追究焦松杰未返还的33500元赃款,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二、2012年6月份,被害人周俊英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朋友家的孩子往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学费16000元。周俊英在鹤壁宏发汽修厂给了焦松杰17500元。后焦松杰称事情已经办妥,保证8月30日前能够收到入学通知书。9月3日,鹤壁淇滨中学开学后,周俊英介绍的学生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周俊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大概是2012年6月底,周俊英给我打电话说想通过我帮忙介绍他亲戚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我说可以帮忙,往年学费大概是11700元,今年的费用可能高一点,需要16000元,周俊英当时说不能让我白忙活,就在她的宏发汽修厂给了我17500元。这个事我没有给我叔叔及淇滨中学其他领导和老师说过。

2、被害人周俊英陈述:我和焦松杰认识好几年了,他经常到我的宏发汽修厂修车,我知道他是淇滨中学校长的侄子。2012年6月份,朋友杨保华想让他孩子到淇滨中学上学,我便把焦松杰叫到我的汽修厂,焦松杰说17500元可以办成,我就给了他17500元,他当时说8月30日之前绝对能拿到通知书。后来淇滨中学开始军训,我多次联系他,他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9月3日他的两个手机号关机,我才知道上当了,后来他叔说没这个事,说我们上当了。

3、收到条:证明被害人周俊英于2012年9月10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17500元。

三、2012年7月份,被害人周小营通过周俊英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朋友家的孩子往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花费20000元。周小营在鹤壁宏发汽修厂给了焦松杰20000元。后周小营的朋友不放心,又委托周小营给焦松杰3000元好处费,让其尽快办理,焦松杰称事情已经办妥,9月3日即可直接入学。9月3日,周小营介绍的学生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周小营。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周俊英找我帮忙后,又介绍我认识她弟弟周小营,周小营介绍他朋友的孩子张连祥到淇滨中学上学,我也说可以帮忙,周小营在周俊英的汽修厂先给了我20000元,后又在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门口给了我3000元,这见事我也没有给我叔叔说。

2、被害人周小营陈述:2012年7月底,我朋友张海学家的孩子想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我就让我姐周俊英与焦松杰联系,焦松杰说根据他和他叔的关系,肯定能办成这件事,得交20000万元。我就在宏发汽修厂当着周俊英的面,给了焦松杰20000元。8月10日左右,我朋友有些不放心,我们到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又给了焦松杰3000元,催着他尽快把事办成,他还是说没问题,让等消息。8月29日淇滨中学开始军训,我又多次和他联系,催他拿通知书。9月2日他让我和他一起到淇滨中学找他叔签字办手续,他自己进学校找的他叔,回来后说他叔不在,让9月3日直接去学校上学。9月3日我给他打电话,发现他两个手机都关机了,后来和他叔联系上后,他叔说没这事儿,说我上当了。

3、证人段xx证言:2012年6月份,我听周俊英说他认识一个叫焦松杰的人,在淇滨中学有关系,可以让孩子上淇滨中学,正好我一个同学家的孩子想上学,我给我同学说后,我同学让我联系办理,我先后在周俊英的修车门市上给了她23000元,结果等到9月份学校已经开学了,孩子上学的事也没办成,也联系不上焦松杰,感觉上当受骗了。

4、收到条:证明被害人周小营于2012年9月10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23000元。

四、2012年6月份,被害人崔秀云通过王建方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花费18000元。崔秀云在鹤壁淇滨中学附近给了焦松杰18000元,焦松杰为其出具收条,并保证能让孩子入学。鹤壁淇滨中学开学后,崔秀云的孩子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崔秀云。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我朋友王建方也知道我和淇滨中学的校长是叔侄关系,2012年7月份,他找到我说让我帮忙给淇滨中学介绍淇县学生张博,我说可以帮忙。十几天后,王建方领着张博的母亲在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东院墙外给了我18000元,当时是我给王建方说介绍个学生大概需要18000元。这个事我也没有给我叔叔及淇滨中学其他领导和老师说过。

2、被害人崔秀云陈述:2012年6月初,我家孩子小学升初中考试,我外甥张海雨说他同事王建方认识鹤壁淇滨中学校长的侄子焦松杰,能让孩子到淇滨中学上学。6月4日上午,张海雨打电话说焦松杰让拿18000元到淇滨中学门口找他,我到淇滨中学门口将钱交给焦松杰,他给我打了张收条,并说保证让孩子进学校。8月中旬,我给焦松杰打电话,他说8月20日等通知书,结果到8月28日晚,我家孩子还没收到入学通知书,焦松杰说已经和校长说过,保证让孩子9月10日能上学。9月4日就联系不上他了,感觉上当受骗了。

3、收到条:证明被告人焦松杰于2012年6月4日收到张博现金18000元;被害人崔秀云于2012年9月10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18000元。

五、2012年六七月份,被害人张国军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朋友家的孩子往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并以需要跑关系为由收取张国军现金6000元。后焦松杰称已与学校联系好入学事宜,需要交纳学费11700元,张国军又交给焦松杰11700元。2012年8月底,张国军介绍的学生未收到入学通知书,张国军要求焦松杰退钱,焦松杰退还张国军6000元。9月3日,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退还张国军现金11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我朋友张国军说想让我帮忙往淇滨中学介绍个学生,是他同事家的孩子孙典,我说可以帮忙。我给张国军说先拿6000元跑事,不够再说,张国军领着孙典的母亲在鹤壁游泳馆给了我6000元。后来张国军问我事情怎样了,我说先把学费拿来吧,能给你塞进去就塞进去了,就给他要了11700元。2012年8月底,张国军问我事情办的怎样,我说不好办,他说不行把钱退了吧,我退给孙典的母亲6000元,说余下的钱回来再退齐。这个事我也没有给我叔叔说。

2、被害人张国军陈述:2012年六七月份,我朋友的孩子升初中,想到淇滨中学上学,我就让焦松杰帮忙,我知道他叔叔是淇滨中学的校长,他当时答应了。6月20日下午,他给我打电话说需要跑事,让我给他6000元,我就给了他6000元。7月20日,焦松杰打电话说学生上学的事已经说好了,需要给学校交11700元的学费,我又到鹤壁淇滨花园交给焦松杰11700元,他说八月十几日就下入学通知书了,后来通知书一直没有下,他又说等到9月2日直接上学,我感觉他可能是骗我的,就催他退钱。8月30日晚上,他在淇县新政府附近退给我6000元,说剩余的钱交到学校了,等到9月2日退。9月3日就和他联系不上了。

3、收到条:证明被害人张国军于2012年9月10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11700元。

六、2012年7月份,被害人魏海平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朋友家的孩子往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并以需要跑关系为由收取魏海平现金7000元。鹤壁淇滨中学开学后,魏海平介绍的学生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魏海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我朋友魏海平找到我说想让我帮忙往鹤壁淇滨中学介绍学生,我说可以帮忙。之后,魏海平和学生的母亲在鹤壁鹤翔东区附近给了我7000元。这个事我也没有给我叔叔说。

2、被害人魏海平陈述:几年前我曾听焦松杰说他在淇滨中学有关系,如果有学生需要上学,他可以去跑关系。2012年7月份,我问焦松杰有个学生想到淇滨中学上学,但不符合条件,能不能办成,他说能,但最低需要6000元钱,如果上实验走读班需要7000元。我将这个情况给我朋友说后,和我朋友一起到淇滨中学门口找到焦松杰,将钱给了他,他当时说肯定能办成。9月1日晚上,他还给我打电话说没事,让孩子9月5日上学,结果孩子没上成学,也联系不上焦松杰了。

3、收到条:证明被害人魏海平于2012年9月11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7000元。

七、2012年六七月份,被害人李法彬通过李文山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花费18000元。李法彬在鹤壁淇滨中学门口交给焦松杰18000元,焦松杰称交过学费后就能和其他学生一起入学。9月1日晚,焦松杰找到李法彬,称事情未能办成,将于9月3日退钱。9月3日,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李法彬。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7月初,我朋友李文山知道我和淇滨中学的校长是叔侄关系,让我帮忙往淇滨中学介绍个学生,是李法彬的儿子,我说可以帮忙,但需要18000元。之后李文山和李法彬一起给了我18000元。这个事我也没有给我叔叔说。8月底,我和李文山一起找到李法彬,说事情办不成了,回头将钱退给他。后来我一下凑不齐钱就关了手机,往石家庄找朋友凑钱了。

2、被害人李法彬陈述:2012年6月份,我孩子升初中,我通过同学李文山认识了焦松杰,知道他是淇滨中学校长的侄子,焦松杰也答应给我帮忙。后来李文山打电话让我给焦松杰送钱,说是学费14700元,另外3000元用来跑事,当天下午,我到淇滨中学门口找到焦松杰,给了他18000元,当时焦松杰还让我把户口簿给他,说钱一交开了条,8月27日就能和其他学生一块开学了。8月27日开学时,焦松杰说到8月29日拿入学通知书,等到29日,焦松杰还一直往后推,9月1日焦松杰和李文山找到我说安排不了了,到9月3日将钱退给我。9月3日,我联系不上焦松杰,才知道上当了。

3、收到条:证明被害人李法彬于2012年9月10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18000元。

八、2012年8月底,被害人赵建广通过韦福军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赵建广便给了焦松杰10000元好处费。后焦松杰称事情已经办妥,需要交纳学费13500元,赵建广又交给焦松杰13500元。鹤壁淇滨中学开学后,赵建广的孩子未能入学,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亲属退还赵建广10000元赃款,赵建广同意剩余赃款由焦松杰出狱后偿还,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8月底时,我岳父的一个亲戚给我打电话说能不能往淇滨中学介绍一个学生,我说可以,让他们到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找我,第二天他们找到我给了我10000元,我说尽量办吧,中间停了一两天我让他们把户口薄送来,另外再交13500元的学费,他们又给了我13500元。这个事我也根本没有给我叔叔说,我是骗他们的。

2、被害人赵建广陈述:2012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我通过韦福军到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找到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他说不好进学校,我将装有10000元的信封给了他,让他想想办法,他说回去问问他叔再联系。中间过了一夜,焦松杰给韦福军打电话让送学费,我们又找到他,给了他13500元和户口本、照片,他当时说只要能有一个学生进去,我家孩子就是第二个。后来,我一直让韦福军催他,给他打电话一直关机。9月8日上午,我和爱人到淇滨中学看住校生名单,没看到我家孩子的名字,发现被骗了。

3、证人韦xx证言:焦松杰是我表妹的亲戚。2012年8月29日晚上,我给焦松杰打电话问我朋友赵建广家的孩子能不能到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让我们第二天早上去找他。第二天上午,我们到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找到焦松杰,焦松杰说迟了,现在不好办,9月10日左右有个二次入学的机会,趁这个机会让孩子进去,但只能办个走读,赵建广将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丢到焦松杰车上,说让焦松杰看着办。8月31日下午,焦松杰给我打电话说让把13500元的学费送过去,他去找他叔开票,我和赵建广等人拿着钱和户口本、照片找到焦松杰,将钱给了他,他当时说9月3日就能上学。9月3日早上,我给焦松杰打电话,他一直关机,停了几天我和赵建广到淇滨区找他,也没找到,听说公安局的人也在找他,我们才知道受骗了。

4、收到条:证明赵建广于2013年7月18日收到焦松杰亲属退还赃款10000元,同意剩余赃款待焦松杰出狱后偿还,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九、2012年七八月份,被害人李伟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亲戚家的孩子往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花费7000元。李伟在鹤壁淇滨中学门口交给焦松杰7000元,焦松杰称事情已经办妥,9月2日就能入学。9月2日晚上,焦松杰找到李伟,称事情未能办成,过几天将钱退还,后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李伟表示不再追究焦松杰未退还的7000元赃款,对焦松杰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同事李伟找到我说他一个亲戚家的孩子想到淇滨中学上学,让我帮忙,我说需要花钱,给学校4000元,额外跑关系也得花钱,估计得7000元,另外还需要复印户口薄,这样他们更能相信我能办成这件事。停了一两天,李伟便把钱给我了,我当时还说等到9月2日来报到就行了。后来我给李伟说办不成了,停几天把钱给他。

2、被害人李伟陈述:2012年七月下旬,我家亲戚的孩子升初中,我知道焦松杰的叔叔是淇滨中学的校长,就找到焦松杰问能不能帮帮忙,焦松杰当时答应说能,但需要给学校4000元择校费,另外跑关系也需要点钱,得7000元。停了一两天,我在淇滨中学门口给了焦松杰7000元,他当时说已经说好了,等到9月2日来报到就行了,还向我要了户口薄复印件。9月2日晚上,焦松杰给我说办不成了,过两三天将钱退给我,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

3、保证书:被害人李伟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保证书,不再追究焦松杰未退还的7000元赃款,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十、2012年3月份,被害人徐红亮通过马庆华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需要花费15000元。徐红亮分两次给了焦松杰15000元,焦松杰称9月10日就能入学。后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亲属退还徐红亮现金7000元,徐红亮同意剩余赃款由焦松杰出狱后偿还,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上半年,我以介绍学生的名义骗取马庆华表弟徐红亮现金15000元。

2、被害人徐红亮陈述:2012年3月份,我通过马庆华闲联系到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说可以帮忙,让我准备孩子的照片、户口本及相关费用15000元,这15000元分两次给了焦松杰,焦松杰说9月1日让孩子入学,后来他又说第一批安排不了,第二批9月10日入学。9月9日我给他打电话,手机一直关机,我在网上看了相关信息才知道他到派出所投案了。

3、收到条:证明徐红亮于2013年7月1日收到焦松杰家属退还赃款7000元,同意剩余赃款待焦松杰出狱后偿还,对焦松杰表示谅解。

十一、2012年8月份,被害人谢芳的丈夫张俊明找到被告人焦松杰,让其帮忙介绍孩子到鹤壁淇滨中学上学,焦松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却谎称能够帮忙,并以需要花费为名收取张俊明现金4000元。9月3日,焦松杰失去联系。案发后,焦松杰将赃款全额退还给谢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松杰供述:2012年8月份,我以介绍学生的名义骗取张俊民现金4000元。

2、被害人谢芳陈述: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爱人张俊明找到焦松杰,问孩子能不能到淇滨中学上初中,焦松杰说可以,不过请吃饭需要花钱,让先给他4000元。8月26日,张俊明给了焦松杰4000元。9月3日,我和张俊明见过焦松杰一次,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3、收到条:证明被害人谢芳于2012年9月11日收到焦松杰退还赃款4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综合证据:

1、证人焦xx证言:焦松杰是我侄子,他曾找我说介绍学生的事,我当时就回绝了,给他说别给我说这事,还告诫我身边的同事如果焦松杰介绍学生,别管他。2012年9月5日、6日,我知道焦松杰以给学校介绍学生骗取钱财后,就委托学校副校长李建堂在第一时间领着被害人到淇县公安局报案,并让全家所有人配合公安局寻找焦松杰,后来联系上焦松杰后就领着他到淇县公安局投案了。

2、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焦松杰于2012年9月10日主动到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3、被告人焦松杰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松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9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焦松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焦松杰已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松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审  判  员  李  盈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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