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东东、刘侥犯盗窃罪、抢夺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34:45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69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东东,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2013年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3月1日被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3月4日被移交渑池县公安局,4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侥(别名刘佳),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200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3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因涉嫌抢夺犯罪2013年1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东东、刘侥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东东及其辩护人王学忠、被告人刘侥及其辩护人贺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刘建平(已判刑)三人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东段市四中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某一人行走在人行道上,遂由刘建平在路北望风,吕东东驾驶摩托车带着刘侥趁张某某不备,夺走其女包一个。包内有590元现金、化妆品等物品。 2、2012年5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刘建平(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永安路中段市公安局西围墙外的人行道上,趁其不备,夺走一名年轻女子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40余元现金。 3、2012年5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刘建平(另案处理)三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市公安局大门东侧约30米处的人行道上,趁其不备,夺走一名年轻女子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5元现金。 4、2012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刘建平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渑池县仰韶大街东段龙泉宾馆西约50米处,趁董某某不备,夺走董某某挂在电动车后视镜上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70余元现金、1部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99元。 5、2012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二人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渑池县仰韶路仰韶大厦前的人行道处,趁单某某不备,夺走单某某手中一个女包。包内有现金600余元。 6、2013年2月26日24时许,被告人吕东东预谋后,进入西安市未央区西铁小区西区D区,在84号楼四单元门口西边的空地处,盗走刘某某的陕A21P62奔驰轿车的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84号楼西南角的第一棵树的树根下,并在奔驰轿车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在收到失主的500元汇款后告诉失主镜片藏匿地点。经鉴定,被盗的镜片价值9676元。 7、2013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吕东东预谋后,进入西安市未央区西铁小区东区,在西门外向南约100米处的路边紧靠西铁小区东区7号楼西侧处,盗走李某某陕A78A32奔驰越野车的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7号楼西南角的树丛中,并在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在收到失主的500元汇款后告诉失主镜片藏匿地点。经鉴定,被盗的镜片价值9106元。 8、2013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吕东东预谋后,进入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路中段北侧“锦园君逸”小区,在东门外往南约50米路沿上的小公厕南侧处,盗走陈某某的无牌宝马车的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小公厕南边约80米处的第一根电线杆下,并在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陈某某发现镜片被盗后报警。案发后,镜片已追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2840元。 9、2013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侥、吝玲玲(另案处理)预谋后,持螺丝刀、手电、水果刀、多功能刀等工具进入西安市兴工路66号法院家属院内,吝玲玲负责望风,刘侥盗走李某某的1个永久牌专用电瓶、张某某的1个电瓶,藏匿于院内花园草丛中;后又撬坏了侯某某的电动车车锁,盗走了周某某的1辆电动车。二人准备骑车离开时,被保安、被害人发现后抓获,被盗物品当场查获后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永久牌电瓶价值28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刘侥伙同他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东东伙同他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侥、吕东东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吕东东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东东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刘侥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刘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抢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 1、2012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刘侥、刘建平(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东段市四中附近,看到张某某一人行走在人行道上,遂由刘建平在路北望风,吕东东驾驶摩托车带着刘侥趁张某某不备,夺走其女包一个。包内有590元现金、化妆品等物品。 2、2012年5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刘侥、刘建平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永安路中段市公安局西围墙外的人行道上,趁其不备,夺走一名年轻女子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40余元现金。 3、2012年5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刘侥、刘建平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市公安局大门东侧约30米处的人行道上,趁其不备,夺走一名年轻女子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5元现金。 4、2012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刘建平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渑池县仰韶大街东段龙泉宾馆西约50米处,趁董某某不备,夺走董某某挂在电动车后视镜上的一个女包。包内有270余元现金、1部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99元。 5、2012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侥、吕东东二人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渑池县仰韶路仰韶大厦前的人行道处,趁单某某不备,夺走其手中一个女包。包内有现金600余元。 案发后,吕东东、刘侥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元,已发还董某某、单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侥、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同案刘建平的供述,刘侥、刘建平辨认作案现场等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收条、领条及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2013年2月26日24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到西安市未央区西铁小区西区D区84号楼四单元门口西边的空地处,盗走刘某某的陕A21P62奔驰轿车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84号楼西南角的第一棵树的树根下,并在奔驰轿车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在收到失主500元汇款后告诉镜片藏匿地点,后刘某某将镜片取回。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9676元。 2、2013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到西安市未央区西铁小区东区西门外向南约100米处路边紧靠该小区7号楼西侧处,盗走李某某的陕A78A32奔驰越野车的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7号楼西南角的树丛中,并在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在收到失主500元汇款后告诉失主镜片藏匿地点,后失主将镜片取回。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9106元。 3、2013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吕东东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路中段北侧“锦园君逸”小区东门外往南约50米路沿上的小公厕南侧处,盗走陈某某的无牌宝马车左右后视镜镜片后,藏匿于小公厕南边约80米处的第一根电线杆下,并在后视镜镜壳中留下写有“QQ号码”的小纸条,让失主与其联系,陈某某发现镜片被盗后报警。案发后,镜片已追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2840元。 吕东东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其所得赃款1000元,已发还刘某某、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吕东东辨认作案现场、藏匿赃物等的笔录、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3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侥、吝玲玲(另案处理)预谋后,持螺丝刀、手电、水果刀、多功能刀等工具进入西安市兴工路66号法院家属院内,吝玲玲负责望风,刘侥盗走李某某1个永久牌专用电瓶、张某某1个电瓶,藏匿于院内花园草丛中;后又撬坏侯某某的电动车车锁,盗走周某某1辆电动车。二人准备骑车离开时被保安、被害人发现后抓获,被盗物品当场查获后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永久牌电瓶价值280元。该事实刘侥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吝玲玲的证言,指认现场、物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刘侥的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东、刘侥伙同他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合计2624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吕东东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倒车镜,价值21622元,属数额较大,为其之后多次要挟索财创造了条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且二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刘侥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因此成立牵连犯,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盗窃罪法定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故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指控吕东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关于刘侥在西安市兴工路66号家属院内盗窃他人财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盗窃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故指控被告人刘侥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吕东东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吕东东、刘侥参与实施的抢夺行为系共同犯罪,该二人均积极参与,分工明确,事后挥霍赃款,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刘侥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吕东东、刘侥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失主,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东东、刘侥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东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被告人刘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