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21:43 |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298号 |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被告陈某系黎某的妻子。2011年7月18日黎某从原告手中借现金5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2012年10月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月原告两次到原告家中讨要上述债务,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债务5000元及利息1800元。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2011年7月18日黎某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借款5000元的事实及利息约定;2、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黎某死亡及死亡原因;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一份,证明黎某死亡之后留有财产,足够偿还债务。 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作本案证据使用。 结合以上举证、质证及认证的情况,可以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陈某与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月息2分,同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责令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8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黎某与原告何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认定为黎某和陈某的共同债务。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家庭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何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原告该项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债务5000元及利息18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扶元梅 审 判 员 曾凡林 陪 审 员 杨裕宏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