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陈钦华、陈心中与被上诉人陈钦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6:45:53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1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华,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心中,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 。 以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钦理,男,1977年4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史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陈钦华、陈心中与被上诉人陈钦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陈钦理于2012年4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使用权的妨碍。该院审理后,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陈钦华、陈心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钦华、陈心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君,被上诉人陈钦理的委托代理人史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