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士英与李召献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6:39:5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2262号 |
原告王士英,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酇阳乡。 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职员。 被告李召献,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酇阳乡。 原告王士英因与被告李召献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理,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李召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士英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8月19日,生育女孩李一X,1997年8月20日,生育男孩李二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李召献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已毁损),1995年8月19日,生育女孩李一X,1997年8月20日,生育男孩李二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时有生气,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二个子女,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生气,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士英与被告李召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士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涛 二Ο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予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