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留洋与李付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6:04:47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495号 |
原告徐留洋,女,1989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义厚,男,固始县检察院退休干部,与原告系亲属关系。 被告李付龙,男,1988年2月6日生。 原告徐留洋诉被告李付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留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义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付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留洋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嗜赌如命,曾自己砍掉手指表示戒赌,但手指接好后又继续赌博。赌光后外出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原告在2012年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仍互不联系,没有和好,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李付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留洋与被告李付龙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学关系。2011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被告家庭给原告9.8万元彩礼。原告带的嫁妆有三组合沙发、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电视柜、梳妆台、32寸和42寸电视机各一台(套)(其中电脑、电视机、洗衣机在原告租房处存放)。婚后,原、被告先后到绍兴、盛泽等地找活干,最后在距离原告父母不远的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收废品,2011年7月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将自己左手小指剁去一截表示戒赌,但在手指接好后仍未戒掉,并曾借原告母亲2万元。2011年农历11月20日,原告回到老家生育女儿李×。2012年2月原告在生育完孩子、过罢春节、走完亲戚后到横扇镇去,原告发现在回来时的库存废品已处理完,但被告手里又没有资金便追问被告。被告在2012年2月15日将孩子锁在屋里后不辞而别。自此后,被告便不与原告及双方家人联系,因原告患有乳腺纤维瘤不能哺乳孩子,在被告出走后不久,孩子便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原告见久等被告不归,双方和好无望,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经本院调查被告父亲,其表示①其家不愿意原被告离婚;②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女方造成的;③如女方离婚,则退还彩礼共计2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徐留洋与被告李付龙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但婚后因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引起双方常产生矛盾,现被告不辞而别且与原告及双方的家人拒不联系,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原告及家人仍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属过错方,应依法准许原告许留洋与被告李付龙离婚。婚生女虽长期由被告父母抚养,但目前尚不足两周岁,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李付龙应负担部分子女抚养费,但由于李付龙目前下落不明,可待李付龙有确切下落后,由双方协商或另行诉讼处理。被告欠原告母亲2万元债务同理也暂不处理。被告父亲提出在原被告结婚时给予原告大量彩礼要求原告返还,因其未提供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本院可不予要求原告返还,但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及兼顾双方的公平合理,可令原告在结婚时带的嫁妆至今已被拉往原告租房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存放在被告家的家俱归被告所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留洋与被告李付龙离婚。 二、婚生女李×由原告徐留洋抚养。 三、原告徐留洋结婚时所带的嫁妆在原告租房处保管的电脑、电视机、洗衣机归原告徐留洋所有。在被告家保管的沙发、空调、冰箱归被告李付龙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留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元银 审 判 员 王文宝 人民陪审员 杨 予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士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