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5:58:06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伊刑初字第7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12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城关镇周村xx街xx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2月6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为索要债务与妻子许某某、儿子周某宗三人强行将伊川县鸦岭乡曹窑村村民曹某某带至伊川县城金钰行公司,后许某某、周某宗离开。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周某某对曹某某进行殴打,并让曹某某写下8870元欠条,直至当日17时许,周某某才让曹某某离开。2013年1月30日,周某某之子周某宗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某某25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周某宗、杨某某等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且案发后,周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永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