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某、张亮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23
张应某、张亮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6 15:55:52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伊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灰旦”),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1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xx村x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6月20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4月3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1985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120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xx村x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4月3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振华、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害人姜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担保下借徐某某现金105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催要,但姜某某迟迟没有偿还借款。2013年3月5日18时许,为向姜某某索取欠款,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预谋后,驾驶豫CQE368东风小康面包车来到三门峡市渑池县将姜某某拉至伊川县九霄云外407房间内看管,并让姜某某联系朋友借钱还款,直至2013年3月7日5时许,姜某某趁张嘉某、张某某、张某三人熟睡之际逃出并到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后张嘉某 张某某、张某三人在伊川县九霄云外407房间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张某某、张某和姜某某达成谅解协议书,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张某某、张某等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供述;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人张嘉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释放证明、结账清单、协议书、撤诉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亮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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